国家民委与省委省政府在京座谈并签署《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合作协议》

文章点击数:    创建时间:2011年07月06日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谢炜 杜京 【打印文章

座谈会现场

7月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委、省政府在北京举行工作座谈会,国家民委与省政府签署了《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合作协议》。

国家民委主任杨晶,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恩培在座谈会上讲话。国家民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杨传堂,省委副书记、省长秦光荣在签字仪式上致词。国家民委副主任罗黎明与副省长刘平共同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主持签字仪式。

签字仪式现场1

白恩培代表省委、省政府和全省各族人民群众,向国家民委长期以来对云南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说,云南是一个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为一体的欠发达省份,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事关云南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云南特殊省情相结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新发展,全省保持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良好局面,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这是桥头堡建设的一项核心任务。“十二五”期间,云南省将紧紧抓住桥头堡建设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推进新一轮兴边富民工程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努力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

秦光荣在致词中表示,国家支持云南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从根本上提升了云南在全国对外开放格局中的地位。桥头堡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大开放、促进大发展、构筑大通道、打造大基地、培育大平台、建设大窗口、维护大团结、保护大生态。特别是国务院文件提出要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既是对云南民族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云南维护民族大团结提出的殷切期望。云南省将以协议的签署为契机,积极主动加强向国家民委的汇报沟通,坚持以发展促团结、以发展促稳定、以发展促和谐,全面落实《云南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努力开创云南民族地区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巩固和发展国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签字仪式现场2

杨晶在讲话中指出,多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不仅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保持了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为全国做出了示范。《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为云南各族人民带来了福音。国家民委将义不容辞地贯彻落实好《意见》,对云南民族工作给予特殊关怀,不断增加资金支持。在兴边富民工作中,逐年加大对云南边境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对外开放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全力支持云南加快桥头堡建设。

杨传堂在致词中说,长期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扎实措施推进民族工作,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创造了民族团结的“云南现象”。国家民委将把与云南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加快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的保障机制、加强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共同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上新台阶。

根据协议,双方将成立合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审议决策合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重点研究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