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才:创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的几点思考
创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的几点思考
云南省民委主任 王承才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精神,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整体推进的同时,把城市社区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在全社会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分别走访了昆明市主城的五华区顺城、盘龙区桃源、西山区复兴及官渡区和平路四个社区,就创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推动我省城市民族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结合这次调研的收获和思考,对我省开展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谈几点认识。
创建目标
应按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指导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国社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上级指导、社区主导、社会倡导”的创建方式,夯实社区基础,提升社区品质,突出民族元素,形成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工作机制,达到激发社区活力、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目的。充分展示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改革开放的示范作用、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作用,为云南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建设“两强一堡”,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创建示范社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具体指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创建工作的目标、计划、任务和措施。同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各族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民族特色服务体系健全的和谐社区。
创建原则
(一)融入总体原则。要把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融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创建活动,搭建创建平台,营造创建氛围。
(二)居民主体原则。社区各族居民是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全面参与创建活动,广泛支持创建活动,共建共享创建成果。
(三)以人为本原则。要本着“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思路,从社区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入手,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需求。
(四)双向服务原则。一方面坚持社区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服务;另一方面,坚持少数民族群众为社区做贡献,动员、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做贡献。
(五)示范评价原则。要根据社区的少数民族结构情况、社区资源优势和区位特点开展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推动示范社区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切实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
创建措施
(一)加强对民族工作进社区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社区实际,分别成立街道民族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和街道、社区少数民族联谊会。街道、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民族工作,居民小区要确定1名民族工作联络员,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并把社区民族工作活动经费列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二)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着重对少数民族居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增强服务社会、服务和谐、服务发展的意识。要组织召开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宣传动员会。结合社区特点,每年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广泛宣传少数民族居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鲜活事例和先进典型。开展民族团结文明楼组(单位)和民族团结文明家庭创建评比活动。
(三)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社区居民中的少数民族群众为主要工作对象。重点做好社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老年人(离退休)、下岗职工等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障工作。建立社区少数民族权益维护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及时、可靠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依托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及时掌握少数民族群众的需求和动态,为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在全社区形成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相支持的良好风气。
(四)扎实开展民族特色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少数民族的多元化服务需求。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搭建“四个一”民族事务服务平台,即设立一个民族事务受理点和民族事务信访窗口;开通一条少数民族服务和维权热线;发放一张社区少数民族居民服务联系卡;设立一个“少数民族之家”,有固定的活动日、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着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及时反映他们生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热心为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同胞提供就业、助学、低保、医疗等服务。在穆斯林同胞居住较多的社区,应做好清真食品的供应、监管,以及殡葬服务。
(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少数民族是社区大家庭中的一员,要吸收有特长的少数民族参与到社区管理和各类服务组织中,充分发挥社区内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作用。少数民族联谊会要广泛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热心民族工作的积极分子,组织社区内少数民族参与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卫生社区的创建活动。要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少数民族建言献策的作用,文明创建中发挥少数民族桥梁纽带的作用,公益活动中发挥少数民族带头推动的作用,宗教场所中发挥少数民族增进团结的作用,平安建设中发挥少数民族维护稳定的作用。
(六)妥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街道、社区要认真落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民族方面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社区的民族工作情况,重点是带有倾向性、政策性、敏感性、突发性的问题。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认真排查调处突出矛盾与问题,协调解决、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群众与周围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社区内没有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联创共建试点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讨论,省市区民委与辖区形成了共识,三级联创共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的工作将在此次走访的昆明市四个主城区的这四个社区先行展开。试点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即要与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与党的基层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要与昆明市“四创两争”活动结合起来;要与和谐宗教场所建设结合起来。
创建机制
(一)建立工作会议制度。街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工作,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突出问题,指导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通报有关情况,检查工作进展。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工作、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社区要定期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通报本辖区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社区要把民族政策法规、民族知识、就业技能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做到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不断丰富培训内容,活跃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水平。通过法律咨询、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方式,加深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理解,依法抵制宣传迷信、邪教等非法活动。
(三)建立走访联谊制度。街道、社区的领导要与少数民族人员结对子、交朋友,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对本辖区内重点对象、新进少数民族居民,以及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少数民族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重大节庆期间组织开展富有民族特色的节庆、联谊、联欢活动,根据少数民族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街道、社区要定期向社区内的少数民族群众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 认真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和街道、社区少数民族联谊会和小区民族工作联络员,要经常向街道反映社区内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存在的困难问题;街道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本辖区民族工作情况,特别是涉及民族因素带有倾向性、政策性、敏感性、突发性的问题。
(五)建立信访接待制度。街道和社区负责人、民族工作专干和联络员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记录在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市、区民宗局要十分重视并切实解决辖区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疏导化解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切实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资料档案制度。街道、社区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分布、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社团组织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情况,建立社区少数民族资料台账,将社区内少数民族常住人员、少数民族暂住人员及少数民族贫困户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社区民族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各项基础工作。
(七)建立督查评价制度。要把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省、市、区民委(民宗局)监督检查的内容,逐步完善创建活动的评价体系,丰富考核内容和指标。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把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有利于城市繁荣发展、有利于社会大局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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