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委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文章点击数:    创建时间:2010年04月11日 来源: 【打印文章

云南省民委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号)和《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监〔2010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行政行为监督力度,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重点是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即机关各处室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省民委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

(一)涉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审批、公民民族成分更改审批的工作岗位。

(二)涉及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及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岗位。

(三)涉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政策的建议、实施、落实,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的岗位和环节。

(四)涉及重大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的岗位和环节。

(五)涉及财务、国有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岗位。

(六)涉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岗位。

(七)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八)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四条  委机关每年结合工作实际,确定3个以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除涉密事件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每年41日前报省监察厅备案。

第五条  委主任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处室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每年年初,根据委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由监察室牵头,各业务处室协助,提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报委务会通过后,于每年41日前报省监察厅。

(二)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由监察室牵头,于每年7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委党组同意后报省监察厅。每年121日前,由监察室牵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省监察厅的专项检查。

(四)完善。在检查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应认真梳理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本处室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责任人、存在的风险及应注意事项,报委监察室备案。监察室在此基础上,明确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推进电子政务监察技术工作,由委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由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处室、处室负责人严格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41日起施行。